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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话 钟表店侦探与凶器的不在场证明(2 / 2)




平根皱起了眉头。



「──为什么要询问我这件事?」



「我们得到情报说,你私吞了公司的吗啡,擅自提供给白岚会。布田先生应该是发现了你私吞的行为,对你来说,他应该很碍眼吧?」



平根的表情有些僵硬。



「──你说我私吞吗啡?别说胡话了!这种耸人听闻的话,到底是谁告诉你们的!」



「对于这点,恕我无法告知。」



「虽然我不知道是谁跟你们打的小报告,但是请你们别相信这种鬼话。我根本就没有做过私吞的事情。只要去调查公司的库存记录就能明白了。」



「你毕竟是生产管理课的头儿,稍微篡改一下记录也不是什么难事吧。」



「你们可真让我大开眼界啊!拿着这些含糊不清的情报,不由分说地找上门来兴师问罪,我说自己没做,让你们去确认库存记录,结果竟然说我可以篡改记录──你们是来找碴的吧!」



「请别生气呀。你只要告诉我,在事件当天的行动,我们就会立刻离开了。」



平根叹了口气。



「──好吧。我告诉你们就是了。那天是几号来着?」



「六月十七号,是周六。」



「请稍等。我要确认一下记录……」



平根消失在隔壁房间门口,不多久便拿着一本笔记走了回来。他一边打开笔记确认着,一边自言自语道:



「好像是和我表兄弟见面的那天吧?……」



确认完毕后,他对我们说道:



「因为是周六,所以早上我都会较晚起床。我那天八点多起床,吃了早餐后,打扫了房间,清洗了衣物。」



「是吗。请问你家人呢?」



「正如诸位所见,我是独居的。所以没有人能够替我作证。」



「那之后呢,你又做了些什么?」



「那之后我便离开家,中午和亲戚们一起聚会。聚会地点是西急百货商店的中华料理店『北京仙馆』,我在那里和我表兄弟们碰头。加上我和表兄弟们,一共有六个人。」



聚会的饭店所在的地方在日湖车站附近,距离事件现场开车只需要十分钟左右的时间。



「表兄弟的聚会吗,关系还真是不错。」



「我们每个季度都要进行一次聚会。」



「聚会上一般都聊些什么话题?」



「都是些家常话。报告一下自己和家人的近况,说一下工作相关的事情,顺便回忆一下小时候。」



「请问你们聚会到几点?」



「三点结束的。我们从正午到下午两点都在『北京仙馆』吃饭,在那以后去了位于同一层的咖啡厅『Charade』,在那里一直到下午三点。」



「在那之后呢?」



「我去了一家电影院。看了一部叫做《Two of Us》的电影。如果不相信的话,我还能给你复述一下剧情哦。」



「不,不必了。」



这部电影,说不定他已经事先在其他时间里看过了。



「看完电影大概是在几点?」



「已经过了五点。在那之后我就立刻回家了。」



这时,平根推了一下眼镜,向我们问道:



「顺便问一下,布田君是什么时间段被杀的?」



「下午两点到三点之间。」



「这段时间的话,正如我刚才所说,我和表兄弟们正在『Charade』里聊天呢。」



平根的态度充满自信。



5



我们在询问其他五位表兄弟的姓名和住址后,便回到了搜查总部,报告了这件事情。搜查员们兵分五路,去了五位表兄弟那里确认情况。



得到的结论是,五个人都表示,从中午到下午三点,他们一直和平根在一起。这五位看起来都是老实人,几乎可以排除一起做伪证的可能性。



平根是否为真凶?我们在搜查中了解到,平根出手相当阔绰。他不仅购买了国外的高级轿车,还经常在赛马场和赛车场豪赌,更是常常在银座大手大脚地花钱。虽然,身为中等规模制药公司的课长,想必工资是不少的,况且他又是独身一人,应该也有很多存款──可就算如此,未免也过于阔绰了。因此,支持平根大笔开销的来源,很可能是联合白岚会私吞吗啡所得来的。而这一切被布田得知,这也是平根杀害他最强有力的动机。布田为人正派,除了平根以外,再也找不出第二个人有如此强烈的动机了。



于是,搜查总部开始讨论,是否能够破解平根的不在场证明。



「布田的真正死亡时间,有没有可能更早呢?」



我在搜查会议上提出了自己的意见。



「──死亡时间要更早?这话怎么说?」



「平根和表兄弟聚会是在正午时分,在那之前,他说自己一直呆在公寓扫除和洗衣服。会不会他实际上并不在自己的公寓,而是造访了布田家并将他杀害,然后利用了某种手段使得鉴识人员推测的死亡时间推迟了呢?」



「他用什么方法推迟推测的死亡时间呢?」



「比方说──把尸体降温,减缓尸体产生变化的速度?」



「用什么降温呢?」



「用空调冷风。我记得现场的房间里有一台空调。」



「不可能,想要让正午死亡的尸体『推迟』到下午两点以后死亡的话,仅仅靠着房间的空调降温是不够的。」



「会不会是冷藏库呢?把尸体放入冷藏库的话,应该能够将死亡时间推迟好几个小时吧?」



「布田家里只有一台仅供一人使用的小型冷藏库,根本装不下一个成年人。」



的确,正是如此。



「我就说平根应该不是真凶吧……」其中一名搜查人员嘀咕道。



牧村警部摇了摇头。



「不,平根应该就是本案的真凶。正如菜鸟说的那样,他用了某种手段推迟了布田的死亡时间。下乡老弟,你和菜鸟再去找一趟平根──」







下乡巡查部长和我再次前往平根所居住的公寓。因为当天是周六,所以平根休息在家。我们也以想要再次询问为由,事先和他取得了联系。



「菜鸟,你工作很卖力嘛!」



在前往公寓的路上,巡查部长朝着正握着方向盘的我称赞道。



「四月份的那起案件,就是靠你破解了真凶的不在场证明。这次的案件也全靠你才能确定搜查的方向。」



「感谢夸奖!」



我的手心此时却在直冒冷汗,四月的那起案件,破解真凶不在场证明的并不是我,而是那间「美谷钟表店」的店主。因为警方禁止将搜查情报透露给民间人士,所以我那次颇感后悔。不过在搜查会议上,我还是把美谷时乃的推理当作自己的推理披露了出来。



「以后不管有什么想法,都直截了当地提出来哦!」



「……我明白了。」



此时我的心情,就像是明明在考试中作了弊,还被老师夸奖的学生一样。



不多时,我们就到达了平根所居住的公寓楼下。我们乘电梯前往九楼,按响了九○二号房的门铃。平根立刻就打开了门。



「听说还有事情想找我确认?」



平根将我们请进了客厅。他的表情很是不耐烦。



「我们想要确认一下,案发当天上午到中午这段时间你在做些什么。」



「──上午到中午这段时间?」



平根露出了些许不安的神色。看来有戏──我意识到。



「为什么要问我上午到中午这段时间的不在场证明?布田君不是下午两点到三点之间被杀害的吗?」



「因为他有在这段时间以外被杀害的可能性。」



「这段时间以外的可能性……?」



「也就是说,他有可能是在中午之前被人杀害的。」



「请等一下!下午两点到三点之间被杀害──这可是司法解剖得出的结论啊!如果布田君真的是中午之前被杀害的话,为什么解剖会得出下午两点到三点死亡的结果呢?」



下乡巡查部长无法回答他。



「更何况,为什么又开始考虑起中午以前被杀害的可能性来了?」



当然,这个问题下乡巡查部长也无法回答。总不可能指着平根的鼻子说「因为我们警方怀疑你在中午之前犯下了罪行」吧。



「案发当天中午之前我在家里打扫卫生、洗衣服,之前也告诉过你们了……」



「有人能够证明吗?」



「我是个单身汉,没人能替我作证。」



「打扫卫生和洗衣服的声音,隔壁的住户总该能听到吧。」



「我住的可不是什么便宜的公寓,隔壁是听不见我这边的声音的。所以这里的住户也没法给我作证,就算那段时间真的去杀害了布田君,也不会有人知道──」



平根毫不客气地笑着说道。



我同下乡巡查部长向平根道别后离开了。虽然巡查部长依然一副成竹在胸的表情,不过想必他的内心和我一样,都焦急无比。



为了确认平根案发当天中午之前是否曾经出过门,我们询问了住在平根左右的住户。



不巧的是,九○一和九○三的住户都表示,案发当天并没有看见过平根出门。



虽然平根很有可能在当天上午出门杀害布田,但我们并没有证据。更何况,就算他真的在当天上午出门,延迟死亡时间的手段我们依然没有弄清楚。只要没能弄清楚这个诡计的真相,我们便拿平根毫无办法。



平根明明有着杀害布田的强烈动机。然而,牢不可破的不在场证明却挡在警方面前。不破解不在场证明,警方拿他束手无策。搜查也陷入了胶着的状态,搜查总部的士气也日渐低落。



在这种几乎绝望的情况下,我又能做什么呢?就在这时,我脑海中突然浮现出「美谷钟表店」店主美谷时乃的身影。



虽然她在上一次完美地破解了犯人的不在场证明,但很有可能是误打误撞。更何况,现役的刑警去拜托民间人士破案,还对其透露事件相关资讯,在法律上也是不被允许的。虽说如此,另一方面,事件陷入胶着状态。身为搜查小组的一员,我又不得不做些什么。在犹豫了许久之后,我终于还是来到了这里。



听完我的叙述后,时乃捧着茶杯,好像在考虑些什么。接着,她便以称赞手中的绿茶好喝一般轻快的语气说道:



「我已成功逆转时间──平根先生的不在场证明,已被我破解。」



6



我有些呆滞地看向钟表店的店主。她正坐在柜台对面,笑得很开心。困扰搜查总部几十名刑警好几周的难题,竟然已经被她解开了?



「能请你跟我解释一下吗?」



我小心翼翼地说道。她的假设并不见得一定是正确的。相反,错误的可能性要更大──对于她的假设,我最多只是作为参考。



时乃为我添上了绿茶。



「平根先生从下午两点至三点之间,一直和表兄弟们在咖啡店聊天──这是他牢不可破的不在场证明。因此,如果他是犯人的话,那么就只能在布田先生推测的死亡时间的后半段,也就是三点至四点之间行凶才行。」



「但是在那个时间段里,邮局工作人员已经发现了凶器的手枪,不是吗?所以不可能是这段时间内行凶的。」



时乃笑了笑。



「如果平根先生并未使用被邮局人员发现的手枪杀害布田的话,不就成立了吗?」



我一时间哑口无言。



「──不使用那把手枪杀害布田?这是不可能的。无论是布田右侧大腿中的子弹,还是夺取布田性命的那颗子弹,全部都经过枪膛纹路的比对,证明正是那把被邮局人员发现的手枪射出的。」



枪膛纹路,就好比是手枪的指纹。



「事实真是如此吗?首先,让我们来分析那颗杀害布田先生的子弹吧。首先,布田先生所受的致命伤,是口腔内部的贯通枪伤。贯通枪伤,顾名思义,子弹并未留在体内。所以严格来说,并不能确认是哪颗子弹造成的。」



「诶……?」



我的话全部堵在嗓子眼里,什么都说不出口。



犹豫了片刻,我反驳道:



「不过,在布田头部下方的地板上,发现了射入的子弹──这颗子弹正是被邮局人员发现的手枪所射击的。所以,这颗子弹不正是贯穿布田口腔的罪魁祸首吗?」



「射入地板的子弹,可能是更早之前事先射入地板里的。而杀害布田先生的子弹,则很可能是由别的手枪发射的。」



「从可能性上说,的确存在这种可能……不过,布田右侧大腿的枪伤又怎么解释呢,子弹留在了他的体内,而这颗子弹正是那把邮筒中的手枪发射的。绝不可能是其他手枪发射的子弹。」



「确实如此呢。」



「那么,这个伤口肯定是邮筒那把手枪造成的,没错吧!」



「没错。只不过,布田先生右侧大腿被枪所伤,并不一定和他被杀发生在同一时刻。说不定是更早之前被射伤的。」



「……在那之前?」



「因为那颗射入右侧大腿的子弹并未造成布田先生的致命伤,所以比他被杀害的时刻更早之前,他的大腿说不定就已经被射伤了。比方说,在下午三点,邮局工作人员在邮筒内发现手枪之前;比方说,在正午,平根先生和表兄弟们聚会之前。」



「……但是,大腿被子弹射伤,毕竟也是会疼的呀。更何况按你所说,这个疼痛可是持续了好几个小时呀,布田一定会发出哀嚎、做出抵抗行为的吧。现场也一定会留下相对应的痕迹。」



「说不定,布田先生是被注射了吗啡。」



「……吗啡?」



「在搜查总部上,你们不是从白岚会干部的对话中,怀疑是平根先生侵吞了医用的吗啡吗?说不定,平根先生正是使用了这些吗啡。」



「啊,对哦……」



「司法解剖好像并未调查布田先生体内是否还有吗啡吧?」



「……的确是这样。如果在死因不明的情况下,通常会检查尸体体内的血液中,是否含有毒素或药物成分。不过在这起事件里,死因非常明确,应该是不会去做血液检查的。所以,即使死者血液含有吗啡,估计也是很难发现的。」



我越来越觉得,眼前这位钟表店店主的假设是正确的,不由得端正了坐姿。



「那么,我把整起事件再次还原吧。案发当天的上午,平根先生去了布田先生家中造访。虽然他说自己上午在家打扫卫生洗衣服,但事实上这些都是谎言。



「平根先生先是在音响室内,趁着布田先生不注意的时候,用钝器殴打了他的后脑使其昏厥,接着给他注射了吗啡,令其昏睡。接着,他用那把被警方发现的手枪射击了布田先生的右侧大腿,并且使得子弹留在了其体内。据我推测,平根先生给布田先生注射吗啡的部位也是右侧大腿,这样做,还可以掩盖注射痕迹。



「吗啡不仅有镇痛效果,还能产生镇定剂的作用,所以被射伤的布田先生依然保持着昏睡的状态。为了不让血液流到地板上,平根先生或许在布田先生的身体下方铺上了垫子。



「接下来,平根先生揭开地板上铺着的地毯,在测算好杀害布田先生子弹的射击位置后,将子弹射入了地板。



「完成了这些准备工作后,平根先生便暂时离开现场,将手枪丢进了附近的邮筒里。虽然并不知道丢枪的确切时间,不过可以肯定的是,一定是在早上,邮局第一次收集邮件的十点之后。这把丢进邮筒、后来被警方发现的手枪,我们姑且叫做一号手枪。



「接着,平根先生在中午跟表兄弟们碰面,制造了从正午到下午三点之间的不在场证明。另一边,午后三点,邮局第二次收集邮件时,工作人员发现了那把一号手枪。



「下午三点左右,与表兄弟分开的平根先生再一次回到布田家中,当然,他说自己去看了电影,这也是说谎。此时的平根先生,还带上了一把和一号手枪同样口径的──就把它叫做二号手枪好了──二号手枪。布田先生当时应该还处于昏睡的状态。



「在上午的准备工作中,平根先生在音响室内揭开了地毯,并且用一号手枪将子弹射入地板。这时候,平根先生在地板上面弹孔的位置上方,放了可以使得子弹停住的东西,比方说,放上了一个装满沙子的口袋。将揭开的地毯放回去之后,装满沙子的口袋自然就挡在地毯和地板中间了。



「接着,平根先生把布田先生以仰面朝天的姿势搬到地毯上,将他的头部放在沙袋正上方。接着,平根先生便用二号手枪插入布田先生的嘴巴里,对准口腔内部扣动扳机,杀害了布田先生。子弹虽然穿过了布田先生身下的地毯,但被沙袋阻挡了下来,所以没有在地板上留下痕迹。顺带一提,这时,会在被害人后脑部位留下一处巨大的射出伤口,正好能够掩盖由钝器所造成的伤痕。



「此后,平根先生将布田先生的姿势由仰面朝上改为侧卧,把他的头部移开,将头部下方的沙袋回收。此时,地毯上留下了子弹发射的弹孔,而周围也溅上了布田先生的血液和脑浆。接着,平根先生只要拖动地毯,对准地毯上的弹孔和地板上的子弹孔就行了。不过因为沉重的沙发压在地毯上,拖动起来可能会很困难,因此可能需要事先将沙发移开。



「此时布田先生还保持着横卧的姿势。原因是想要对准地毯上的弹孔和地板上的弹孔虽然不难,但想要让布田先生头部的贯通枪伤对准弹孔却不太容易了,毕竟会被他的头部挡住。所以犯人就干脆让死者保持着横卧的姿态,还能造成是被犯人射杀后踹翻的假象,即使死者头部的贯通枪伤和地板内部的子弹痕有些偏离,也不太可能会有人注意到。



「也就是说,射入地板的子弹,是一号手枪发射的。而布田先生口中的枪伤属于贯通伤,并不清楚是哪一把手枪造成的。但是,地板上的射入痕迹能够让鉴识人员误以为,死者口中的致命伤也是一号手枪所造成的。



「为了增强这一误导的真实性,犯人还提前准备了另一处枪伤──死者右侧大腿的枪伤。这处枪伤是由一号手枪所造成的,并且有子弹残留在体内。而且,这处枪伤还带有活体反应,鉴识人员很可能会先入为主地以为,两处枪伤在时间上的间隔是极短的。没有人会想到,实际上这两处枪伤之间竟然相隔了好几个小时。况且发现尸体的时间是第二天早上十点,距离作案已经超过十八小时,从流出的血液的凝固状态,已经很难判断其造成的时间,即使其间相隔了好几个小时也很难分辨。通过这种误导,让警方认为死者的致命伤也是一号手枪造成的。



「另一方面,一号手枪在下午三点,被工作人员发现在户田街的邮筒里。警方因此判断,案发时间不可能在三点之后,也就是说,行凶时间被一系列的伪装限定在了下午两点至三点之间──于是,平根先生的不在场证明成立了。」



原来如此!在邮局工作人员发现邮筒中的手枪的时候,布田还没有被杀害。而平根想要警方误以为他是在手枪被发现之前被杀害的,这样自己的不在场证明就万无一失了。



「这次犯罪,可谓是考虑到了每一处细节。比方说,第一发子弹射击的目标是右侧大腿,这里有很厚的肌肉和脂肪,骨头也很粗,不仅可以让子弹留在体内,还不至于致命;第二发子弹从口腔中射击,一定可以贯通头部而出,而且一定可以致命。



「犯人同样也利用了邮局的收件时间。警方推测犯人将手枪投入邮筒的时间,是在推测死者死亡的上限两点之后至邮局前来收件的三点之前。但事实上,犯人真正投入手枪的时间,是上午十点到正午的这段时间。只在特定的时间段内被打开,并且除了这些时间段之外绝对不会打开的邮筒,可谓是此次不在场证明得以成立的最主要的依据。



「在此基础上,平根先生为了让往邮箱投入手枪的举动更加自然,还利用了白岚会和小八木组之间的摩擦。案发前一天,县警收到了匿名举报──『小八木组的子弹会射进白岚会的总部事务所』,恐怕举报者正是平根先生。通过匿名举报,让组织犯罪对策课的搜查员们聚集在白岚会总部事务所的周围,造成犯人行凶后看见大量员警,慌乱间把手枪丢进邮箱的假象……」



没想到,连匿名举报都在平根的计划之内。



「还不止如此。平根先生连购买那把夺取布田先生性命的『二号手枪』,也花费了一番心思。」



「这话怎么讲?」



「从警视厅逮捕的手枪贩子那里发来的资料表明,本县内购买了手枪的人一共有两位──其中一位购买了点32口径的沃尔特PPK,另一位则购买了FN勃朗宁M1910。FN勃朗宁M1910的买主想必正是平根先生,而另一把沃尔特PPK的买主,我想应该也是他。」



「也就是说,夺走布田性命的那把二号手枪,就是沃尔特PPK吗?」



「正是。两把手枪都是点32口径。恐怕平根先生连手枪贩子会被抓到,警方会掌握县内购买手枪人员的名单这件事都事先料想到了。若是自己购买了两把FN勃朗宁手枪,并且填上了相同的购买人,那么很可能会被警方识破自己的不在场证明。为了防止被人看穿伪装,他第二把买的是完全不同的沃尔特PPK,还填了个完全不同的名字,造成是其他人购买二号手枪的假象。」



这个男人,把自己的智慧全都用在犯罪上了。然而,在时乃的帮助下,我还是成功破解了平根的不在场证明。只要他承认自己侵吞药物的罪行,白岚会的干部们也会相应落网吧。



我抱着感激的心情,凝视着柜台对面的时乃。这位个子不高、肤色白皙,看起来像是兔子的年轻女性。没想到,这位女性,竟然为逮捕杀人犯和黑社会干部都做出了极大的贡献!



[1] 一间,日本尺贯法度量衡制的长度单位,约为1.818m。⤴



[2] 指定暴力团,指的是按照《暴力团对策法》被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指定的黑社会团体。⤴



[3] MOHI,原文是モヒ,全称为モルヒネ,中文是吗啡。⤴